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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海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6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10号
    案号 (2018)粤03执1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中天信实业公司、深圳学之泉集团、黔西学之泉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3月21日当日拖欠鼎业村镇银行以下欠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YA2014-0135)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998158.42元,利息592655元、罚息2930617.56元、复利191417.30元、律师费685642.41元,共计人民币14398490.60元(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天信实业公司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完全清偿上述欠款; 三、如中天信实业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二条履行还款义务,鼎业村镇银行有权申请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即登记证号为0755深圳20141032项下的富士X-RAYVIEWX100检测仪1台、富士分板机SPRR1012台、REFLOWTRACKER1台、手机终测仪(带蓝牙)33台、富士VI2KAOI自动光学检测系统2台、UPS美泽1台、富士XP-243E多功能贴片机2台、美亚电子Minami印刷机MARK22台、富士NXT2模组高速多功能贴片机12台、劲托无铅回流焊及控制软件NS-82台;和登记证号为0755深圳20150281项下的劲托无铅回流焊5台、SONICA10回流焊5台、明锐离线AOI2台、ICON-I8印刷机4台、亿立EL-EM5700N分板机3台、DEK-GALAXY印刷机2台、离线SPI锡膏测厚仪1台、富士德NXTIIM3II14台、JUZIAOI光学检测机3台、富士XP-243E多功能贴片机1台、凯格精密GKG-G5A印刷机1台,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深圳学之泉集团、黔西学之泉公司对中天信实业公司拖欠鼎业村镇银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学之泉集团、黔西学之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天信实业公司追偿; 五、如中天信实业公司、深圳学之泉集团、黔西学之泉公司未按以上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鼎业村镇银行有权就合同项下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2577.9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00元由中天信实业公司、深圳学之泉集团、黔西学之泉公司承担,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给鼎业村镇银行; 七、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2577.99元,由被告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负担,多收的人民币42577.99元本院退还原告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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