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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科球伊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庚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015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13民初2042号
    案号 (2017)辽0213执8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8
    发布日期 2017-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科球伊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陶伟锋生活费20,800元; 二、被告大连科球伊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陶伟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005元。 三、驳回原告陶伟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科球伊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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