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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卫传罚[2019]2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等案
    行政处罚内容 1、2019年9月29日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使用开瓶后超过30天的手消毒凝胶,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在已开封的碘伏棉球罐和已开封的灭菌车针罐上标注使用时间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机关决定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2、2019年9月29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开展清洗器械、操作高压灭菌锅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本机关决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3、2019年8月19日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临床免疫、血清学诊疗活动,无违法所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0
    决定机关 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