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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翠)行罚决字[2018]103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口腔门诊部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3月06日,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0号1幢102、202室浙江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口腔门诊部负责人林斯校招用流动人口王某工作,后于2018年01月12日,翠苑派出所民警工作发现,浙江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口腔门诊部责人林斯校在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将王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王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浙江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口腔门诊部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王某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口腔门诊部责令三日之内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8
    决定机关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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