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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御龙轩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MA****CJ9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3民初398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1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御龙轩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付原告潘瑞清、阚微微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4783元,合计人民币54783元; 二、被告广西御龙轩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瑞清、阚微微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计算:以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御龙轩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瑞清、阚微微律师代理费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37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1837元,由被告广西御龙轩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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