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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运罚决字[2017] 第33038251171007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乐清市之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发现乐清市之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案,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经现场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现已查明:2017年08月25日15时10分,城区运管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210弄8号的乐清市之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中发现乐清市之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将部分生产地租给浙江西米泰电器有限公司作生产车间使用。乐清市之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以上事实有下列违法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3
    决定机关 乐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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