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76****5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民初327号 |
案号 | (2020)津01执5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8044370.03元及相应的迟延损害金(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日0.05%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支付之日止,以4800000元为基数,按日0.05%标准计算);二、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文臣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文臣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4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8429元,由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681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文臣负担2877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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