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文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76****5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26369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176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应收账款本金2670049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为12526.45元,自2019年5月11日起以尚欠应收账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5%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向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12元,由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758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共同负担280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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