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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9****0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民终1527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恢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如果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应自本判决确定的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按照每月30万元的标准向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之日止,于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之日五日内向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 二、驳回原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9 143 548.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以9 143 548.6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被告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被告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 5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 524元,由原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72397元,由反诉原告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96 592元,反诉被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 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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