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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9****0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6971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4-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民安、岳丹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21 450.6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4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民安、岳丹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民安、岳丹丹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2元,减半收取计3061元,由被告王民安、岳丹丹、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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