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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9****0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239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4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 5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 50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16 940.78元; 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 1 370 71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 370 71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李清芳、杨毅对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清芳、杨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 880元,由被告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清芳、杨毅对其中的14 569元负连带责任;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 823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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