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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2777****543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30民初667号
    案号 (2021)冀0930执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王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生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给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被告王金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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