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2777****543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30民初667号 |
案号 | (2021)冀0930执1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王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生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给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被告王金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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