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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淑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326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27民初208号
    案号 (2016)冀0927执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7
    发布日期 2018-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金坛市唐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金坛市唐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金才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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