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1326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运民初字第1957号 |
案号 | (2016)冀0903执1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运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日期 | 2016-05-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1795800.73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被告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4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5年12月25日前全部还清。 二、被告王金才、张淑珍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对被告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1、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冯张字第062390310号,房屋他项权号为:房他证南字第130636号。2、河北韵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07)第027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南他项(2013)第15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三被告不按期还款,由原告直接就全部欠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双方互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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