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固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34****0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791民初2716号 |
案号 | (2020)鲁1791执11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寒、北京固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靳玉俊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已偿还的2 000元利息应从中扣除); 二、被告刘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玉俊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7年2月14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已偿还的5 000元利息应从中扣除); 三、被告刘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玉俊借款本金131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1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1月4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靳玉俊对被告王美玲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730元,由被告刘寒、北京固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 562元,由被告刘寒负担5 168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刘寒、北京固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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