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PU0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3民初18026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41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已履行 | 328.59 |
未履行 | 291333.95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3602264】。一、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弘泰硅胶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3760元 二、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弘泰硅胶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3760元为本金,按日0.3从2020年9月1日起计至2020年9月22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376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从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63760元为上限); 三、被告梁耀峰对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万金花对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47元,保全费1839元,合计45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梁耀峰、万金花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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