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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PU0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7民初1347号
    案号 (2020)粤0607执3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万金花、梁耀峰共同确认:截止至2020年4月22日,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2000元。上述款项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承诺分期付款:2020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9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90元、保全费1944元(原告已预交)及保函担保费600元,合计5334元,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款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清偿完毕。 三、被告万金花、梁耀峰对第一、二项协议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顺序为先偿还货款,再支付诉讼费用。 四、如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万金花、梁耀峰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五、如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万金花、梁耀峰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全部款项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对被告东莞市华恩婴童制品有限公司已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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