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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海大学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舟山海大学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舟山海大学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1206020129210620120,罚没款执收码:063012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3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2
    决定机关 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虞雷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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