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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国土监﹝2020﹞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至张渚镇省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山地,南:山地,西:场地,北:村道);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90平方米房屋及64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规划土地上建造的1041平方米房屋及261平方米硬化场地。4.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05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4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87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9
    决定机关 无锡市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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