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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亘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69****54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91民初3838号
    案号 (2020)辽0191执恢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沈阳洪生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德磁业有限公司、沈阳亘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沈阳洪生气体销售合同》; 二、被告辽宁恒德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洪生气体有限公司货款及设备租金1,654,408.1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654,408.1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解除原告沈阳洪生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德磁业有限公司、沈阳亘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供气站设备租赁合同》; 四、被告辽宁恒德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内返还低温液氮储罐30立1个、水温式汽化器500立1个、减压阀组1套、不锈钢无缝钢管20米*2、管件2套、低温氩气储罐20立1个、水温式汽化器200立1个、液氩阀组1套; 五、被告沈阳亘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恒德磁业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及返还设备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辽宁恒德磁业有限公司、沈阳亘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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