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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32****56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2民初12458号
    案号 (2021)粤0112执恢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王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勇文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8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欠 款之日止)、律师费7500元;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王工追偿;被执行人赵小兵在未出资的50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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