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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32****56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404民初1506号
    案号 (2020)粤0404执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大林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0 元; 二、被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大林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4元,由被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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