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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269****2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民初30号
    案号 (2019)冀02执23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截至2018年9月28日的利息1579920.68元,并自2018年9月29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796‰计息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 二、被告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699.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699.60元,由被告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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