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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景德药用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09537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1590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2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8
    发布日期 2017-01-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407001B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5年10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压延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鑫鼎,型号为SY-4F2030主机)、压延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鑫鼎,型号为SY-4F2030主机)、涂层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创越,型号为180-8节)、SK550X1830开炼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SK610X2030开炼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温控八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250过滤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250过滤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SK550开炼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M100密炼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全自动中心收卷机一台(供应商为江阴翔泰)、旋转闪蒸干燥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益民,型号为XSG-8)、温控八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冷却辅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SM-100L密炼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SK610X2030开炼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250过滤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润创)、密炼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双马,型号为SM100)、SJW250过滤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双马)、喂料机一台(供应商为常州双马,型号为SJW250)。 三、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740164元,并赔付原告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11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160713元以及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740164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0000元。 五、被告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常州邦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景德药用包装有限公司、施俊、王文霞、施建华、施梅芳对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常州邦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景德药用包装有限公司、施俊、王文霞、施建华、施梅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6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4566元,由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常州邦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景德药用包装有限公司、施俊、王文霞、施建华、施梅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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