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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固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2MA****F66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4民初1110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1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顺元、中房龙久(永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小明工程款、工程款上浮费用、塔基用地租金合计1275034.75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实际给付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二、被告江苏固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顺元、中房龙久(永清)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三、被告张顺元、中房龙久(永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小明律师损失费2000013元。四、驳回原告程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8元,依法减半收取126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34元,由原告负担7809元(原告已预缴30268元,扣除原告应负担的7809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22459元),由被告张顺元、中房龙久公司负担9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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