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11****62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2818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15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8年5月29日的利息104683.15元、罚息2641537.5元、复利20256.53元; 三、被告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 四、被告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利息104683.15元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再上浮50%计算的复利; 五、被告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冯步武对被告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冯步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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