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11****62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6民初1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恢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1 |
发布日期 | 2019-05-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吉达工程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偿还原告曹建忠借款本息共计450万元。 二、被告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曹建忠偿还借款100万元。 三、被告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前向原告曹建忠偿还借款100万元。 四、被告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原告曹建忠偿还借款100万元。 五、被告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向原告曹建忠偿还借款100万元。 六、被告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曹建忠偿还借款50万元,上述借款共计450万元全部还清。 七、被告温吉富对上述借款450万元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如被告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温吉富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曹建忠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温吉富未支付原告曹建忠的剩余全部款项。 九、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十、本案案件受理费85400元减半收取计42700元,由被告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温吉富承担20000元(被告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温吉富于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之前支付原告曹建忠),由原告曹建忠承担22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曹建忠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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