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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0366****49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503民初1339号
    案号 (2021)川0503执恢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7-15
    已履行 2198538.96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未履行 3403094.31元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泸州纳溪谊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泸州市金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41697.02元,共计4941697.02元,并从2016年8月19日起以4941697.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被告泸州纳溪谊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金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三、被告泸州鑫民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合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科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顺民、张谊红、陈鑫洋、朱益对前第一款中被告泸州纳溪谊红商贸有限公司所担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益铭在5000000元限额内对前一、二款中被告泸州纳溪谊红商贸有限公司所担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337.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337.48元,由被告泸州纳溪谊红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泸州鑫民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合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科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顺民、张谊红、陈鑫洋、朱益、张谊铭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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