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延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106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42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5)沈中执字第001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06 |
发布日期 | 2015-06-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19664584.02元及罚息;二、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19692000元及罚息;三、被告沈阳高士达机械有限公司、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吴光林、孟玲茹、沈阳曙光电梯制造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6800元,由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沈阳高士达机械有限公司、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吴光林、孟玲茹、沈阳曙光电梯制造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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