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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延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106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42号判决书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6
    发布日期 2015-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19664584.02元及罚息;二、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19692000元及罚息;三、被告沈阳高士达机械有限公司、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吴光林、孟玲茹、沈阳曙光电梯制造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6800元,由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沈阳高士达机械有限公司、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吴光林、孟玲茹、沈阳曙光电梯制造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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