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属于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