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8]第410337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绿城望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0月17日14时00分我局西湖机动中队夏东、孙科、孙新兴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绿城望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规划溪龙路与浙创路交叉口西南侧开发建设杭政储出[2016]35号地块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该项目位于XH1306-3(带证XH1306-04)地块,东至规划溪龙路,南至XH1306-05地块,西至部队,北至规划浙创路。其中XH1306-3地块用地面积408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83868.69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1092.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2776.09平方米);XH1306-04地块规划为幼儿园,用地面积5010平方米,总面积651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29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928平方米),该项目共由30幢2-3层低层住宅和1幢幼儿园组成,属框架剪力墙结构,目前该项目1、完成部分基坑边坡喷锚;2、25#楼完成2-3层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建筑面积844.19平方米,未砌砖墙;3、29#楼完成2-3层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建筑面积1186.9平方米,未砌砖墙;4、27#、30#楼完成地下室夹层钢筋绑扎;5、24#、28#楼正在地下室土方开挖;6、砼墙内水电预埋。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100201700361号)。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及第五条第(三)项“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伍佰陆拾玖元整(根据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杭政储出[2016]35号地块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在建部分已完工程预算编制价为人民币3951390元整(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壹仟叁佰玖拾元整),3951390*5%=197569.5,取整为19756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1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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