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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佳木斯龙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800MA****9FX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7286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50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佳木斯龙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达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利息35万元; 二、被告佳木斯龙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达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以1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佳木斯龙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达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7900元; 四、被告梁宝国对被告佳木斯龙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6元,由被告佳木斯龙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梁宝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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