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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1〕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二、没收不合格产品的备样40条;三、罚款200元;四、没收违法所得4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