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21〕2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二、没收不合格产品的备样40条;三、罚款200元;四、没收违法所得4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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