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花都区爱博皮具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56560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4民初2987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30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3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肖波、鲍彩珠、鲍彩萍、吴永朝、广州奥博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爱博皮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国辉偿还借款本金6520311.12元; 二、被告傅肖波、鲍彩珠、鲍彩萍、吴永朝、广州奥博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爱博皮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国辉偿还上述借款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日止,被告尚欠利息414691.84元,之后的利息以6520311.12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继续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日止); 三、原告徐国辉对广州市花都区爱博皮具厂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桃花岭路9号筱竹园6栋房[所有权证号: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2769号]在该房屋抵押顺序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徐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52元,由原告徐国辉负担11938元,被告傅肖波、鲍彩珠、鲍彩萍、吴永朝、广州奥博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爱博皮具厂负担731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傅肖波、鲍彩珠、鲍彩萍、吴永朝、广州奥博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爱博皮具厂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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