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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日开卫医罚[2019]001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大连花园南门沿街原郗玲诊所的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日开卫医证保决[2019]01号)保存的药品器械,罚没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伍元整(¥1735.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8
    决定机关 日照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卫生计生委)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