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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伊昭工商市处字〔2017〕第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销售管制刀具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管制刀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在人员密集场所销售管制刀具,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和公园、风景游览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兜售管制器具。”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管制刀具的违法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3000元(叁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1
    决定机关 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昭苏县红枫综合经销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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