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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朝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6078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4民初3582号
    案号 (2017)辽0204执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1
    发布日期 2017-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朝晖、连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旦借款200万元,并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偿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翟朝晖负担,给付原告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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