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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朝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6078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大民一初字第174号
    案号 (2015)大执字第005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9
    发布日期 2016-0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翟朝晖、连红向原告王永刚偿还借款人民币140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翟朝晖、连红向原告王永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三、被告大连沙河口圣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500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翟朝晖、连红、大连沙河口圣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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