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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轮台县华隆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江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363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浙金商初字第00011号
    案号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5
    发布日期 2016-04-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娇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施文颖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3年6月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013年6月3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9%计算,2014年1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轮台县华隆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隆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轮台县华隆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隆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娇英追偿;三、驳回原告施文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7370元,由被告何娇英负担,被告轮台县华隆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隆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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