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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宝利来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74****80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2599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1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宝利来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夏氏塑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23564.6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5925)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4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247元,由原告苏州夏氏塑业有限公司负担5062元,由被告苏州宝利来塑胶有限公司负担15185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15185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4639)。评估费人民币38462元,由原告苏州夏氏塑业有限公司负担9615.50元,由被告苏州宝利来塑胶有限公司负担28846.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苏州宝利来塑胶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4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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