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新县金达有色金属购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3278****057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2民初3584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29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3-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金宇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利息126,500元罚息79,732.20元,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等以人民币1,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安新县正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安新县金达有色金属购销有限公司、安新县尚上方再生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贾光辉、魏秋妹、王长新、陈小芬对被告河北金宇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对保定市房权证字第0201600298号、冀(2017)安新县不动产权第0000011号安国用(2012)第07-1号、安国用(2012)第07-2号、安国用(2012)第07-3号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金字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靳立中、李大娟、安新县正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安新县金达有色金属购销有限公司、安新县尚上方再生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贾光辉、魏秋妹、王长新、陈小芬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