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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2142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日9时10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戴港高速口对浙B5A136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持水,车辆所有人是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清洁砖从宁海到象山北,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货运车辆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戴港治超站进行调查处理。12月2日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持水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行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2
    决定机关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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