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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0413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5日4时1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奉化往宁波方向k1509+300对浙BL9972/浙BK525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陈平升,车辆所有人是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9月9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平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监控视频记录、现场照片、行驶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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