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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庭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7****029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96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158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2611746】。一、限被告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塘厦长为电子厂返还款项14000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塘厦长为电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塘厦长为电子厂负担5元,被告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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