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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城法(经)罚字[2017]第510026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8月14日22时35分,本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赶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6号大街与25号大街交界处东侧,发现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查,该夜间施工作业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经现场测量,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值为68.8分贝,背景噪声值为53.4分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另经查实,当事人在一年内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过四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李中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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