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市监处字〔2019〕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6月27日,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大连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西岗分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9年7月3日,我局向该单位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相应的检验报告,告知其抽检的大红袍纯花椒粉和杞参纯花椒粉(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3月6日和2019年1月27日)经检验不合格,重金属铅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2019年7月5日,该单位对检验结论存有异议,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经我局研究决定,同意安排复检,并随机确定大连海关技术中心承担本次复检工作。2019年7月23日,我局收到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大红袍纯花椒粉和杞参纯花椒粉(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3月6日和2019年1月27日)经检验铅的残留量(以pb计)实测值为6.97mg/kg和3.41mg/kg,复检结果为8mg/kg和4.97mg/kg,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值3.0 mg/kg;该经营者购进该批次大红袍纯花椒粉和杞参纯花椒粉(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3月6日和2019年1月27日)分别为60袋和50袋,共计110袋;购进单价分别为2.82元/袋和4.68元/袋,销售单价分别为4.7元/袋和7.9元/袋,货值金额两种共计677元,其中抽检大红袍纯花椒粉和杞参纯花椒粉各5袋,共10袋,其余100袋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273.8元,该经营者对已销售的该批次大红袍纯花椒粉和杞参纯花椒粉(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3月6日和2019年1月27日)进行了召回处理(有问题商品召回公告、问题商品召回登记表和现场召回公告的照片为证)。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生产企业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公司企业标准文件、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大连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西岗分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于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30 |
决定机关 |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秦晓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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