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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开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8MA****NX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419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6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6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天津市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开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汇津广场一期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中开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天津空港经济区高尔夫球场以北汇津广场4号楼214室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天津市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中开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82184元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交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照每月20156元的标准); 四、被告中开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天津市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2元,原告天津市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81元,被告中开金公司负担4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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