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天宇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745****84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1民初3231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16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款本金414000元、利息9315元、罚息25141.08元(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此后的罚息以本金41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9二、被告汪建勋、钟书琼对被告重庆天宇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汪建勋、钟书琼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重庆天宇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13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6283元,由被告重庆天宇物流有限公司、汪建勋、钟书琼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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