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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194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3民初3359号
    案号 (2022)冀0403执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洲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10202539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电洲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82元,减半收取计45441元,由原告中电洲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33元,由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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