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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60****648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3民初2231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18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8月22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限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与苗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位于丛台区锦江花园2号楼1单元10层1002号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同时,苗闯按《购房协议书》的约定补交剩余购房款和相关费用; 三、驳回反诉原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反诉费2849元,合计2929元,由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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